(1997年5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十七条和《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现提出撤项追款实施办法如下:
一、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中止研究或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立即冻结其项目经费,并责成科研、财务 部门对其账目进行清理,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撤项经费清理报告表》(表样附后),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
二、中止研究或撤销的项目所追回的剩余经费,以及应追回的不合理开支费用(以上合称撤项经费),可按《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撤项经费的50%上交全国杜科规划办;25%留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其余25%分两种情况办理:有独立科研管理部门的单位可留本单位,没有独立科研管理部门的留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
三、留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撤项经费,可用于资助
本单位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或作为追加研究经费;留归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的撤项经费,可用于资助管辖范围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或补充研究经费、鉴定费的不足。上交全国社科规划办的撤项经费全部返还社科基金。以上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年终将使用情况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备案。
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
1997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