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5]1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增强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整体实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博士、博士后等高级专门人才的作用,促进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特设立“济南大学博士基金”(以下简称校博士基金)。
第二条 校博士基金的资助范围:凡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后经历,且以前没有主持过本博士基金项目的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均可申请本校博士基金。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校博士基金采取个人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立项。
第四条 申请立项者填写《济南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学校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社科处或科技处),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下达。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取得博士学位后申请此基金,也可以选择在博士后出站后申请,但每人只能够申请一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校博士基金项目立项后,所在学院要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获得校博士基金资助的项目,由人事处、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签订立项合同,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确定项目参加人的位次,并办理拨款手续。研究经费按一定的比例分年度下拨,必须用于获准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校博士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为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及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行期间,每年12月15日前项目负责人要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济南大学博士基金项目进展情况表》。科研管理部门将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拔或停拔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条 校博士基金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验收。验收会由科研管理部门主持,验收结果转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凡校博士基金项目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任务的,科研管理部门将限制项目负责人今后申报其他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校博士基金项目形成的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应注明“济南大学博士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对国外发表时用同义外文标明,否则不能够作为校博士基金资助成果验收。校博士基金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归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校博士基金验收时,如果不能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指标,将酌情要求项目负责人偿还部分经费。
第十四条 校博士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资助经费不得挪用。若在项目未完成前,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处提出报告,经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手续,收回剩余经费。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校博士基金项目资助的额度按学校当年的人才引进政策确定。
第十六条 校博士基金研究经费下达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填写“科研课题经费收支册”并加盖公章,经财务处认定、入账后方可使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本着勤俭、合理、高效的原则支配,围绕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 校博士基金开支范围
1. 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
2. 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3. 协作费:指按合同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
4. 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养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等。
5. 其他科研业务费:指与科研课题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邮电通信费等。
6.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并符合财务制度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购置仪器和大型工具书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所有权属学校,实行专管共用。实验室改装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不得超支使用。项目验收时,科研管理部门要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将剩余经费作为继续研究经费,但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校博士基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