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项条件
1.所有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性成果),必须紧扣项目研究主题,充分体现项目核心研究内容,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署名,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XXXXXX)”字样,且不允许同时标注为其他项目成果或挂其他项目批准号(有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原则上不少于10万字;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万字,一般和青年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万字(立项通知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阶段性成果达到立项通知要求。
二、提交材料
项目负责人需要将下列相关材料提交社科处:
1.《鉴定结项审批书》2份(下载地址:http://skc.ujn.edu.cn/info/1111/5132.htm)。
成果简介和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开支明细账以活页形式夹在《鉴定结项审批书》中。
2.阶段性成果,期刊文章原件(审核后退回)、1份复印件及电子版(包括封面、目录页及原文页)。
3.最终成果
(1)以研究报告结项的,须提交6本,其中3本要求印制规范,加封面,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参加者、项目承担单位印在封面或封二上;匿名成果3本,要求去掉作者的有关信息(姓名、单位、课题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封面及封二只保留课题名称)。
(2)以专著结项的,需提交正式出版的专著4部。
4.查重报告,须有负责查重的单位盖章,查重单位不限。查重报告去除本人立项后已发表成果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文献整理类可适当放宽。
5.立项通知复印件。
6.领导批示件复印件。
7.以上材料电子版(开支明细账、立项通知和领导批示件除外)。电子版文件打包发至邮箱:sdghb@shandong.cn
三、成果鉴定
1.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研究专项一般采用通讯鉴定方式,重大项目、委托项目一般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组织鉴定。研究专项必要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在省社科工作办指导下由项目合作设立单位负责组织。鉴定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出,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本项目鉴定专家。项目组可以提出3名以内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名单。
2.成果鉴定费根据成果字数和工作量确定,由省社科工作办统一支付。
3.项目成果的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4.所有项目成果的最终鉴定等级均通过山东宣传网公布。
5.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允许退回修改复审一次或者二次鉴定。项目组须限期修改完善研究成果,修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第二次鉴定由省社科工作办根据情况组织,第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作终止处理。
6.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经省社科工作办批准后,重新选择专家进行鉴定。鉴定费由申请重新鉴定的项目组支付。同一项目成果只能重新鉴定一次,重新鉴定结果即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结果。
四、项目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可提出免于鉴定:
1.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作者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出版单位出版。
2.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重大招标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被正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研究专项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被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被厅局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3.阶段性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政治学研究》《法学研究》《经济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管理世界》发表,或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发表。
4.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须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5.在该项目基础上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免于鉴定的项目成果不划分等级,需要鉴定等级的,可单独申请,省社科工作办组织鉴定。